多彩贵州水品牌的监督管理

第四章 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的监督管理

第十 八条 条 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(商标)使用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,建立健全“多彩贵州水”管理制度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第 十九 条 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(商标)标识规范使用,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,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有权终止被许可
人使用“多彩贵州水”商标:
(一)擅自改变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标识的;
(二)未经授权,擅自许可、转让、出售、转借、馈赠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标识的;
(三)未按照合同约定,超出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标识的;
(四)一年内出现 1 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;
(五)违法情节严重或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;
(六)影响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;
(七)不配和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战略实施的;
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使用授权,且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。

 


第二十条 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(商标)使用者每年底
须向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报告本年度“多彩贵州水”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,以及商标标识使用情况;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有权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品牌商标使用情
况进行抽查,发现违规使用者,取消其使用资格。
第二十 一 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贵州省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参与“多彩贵州水”商标监督管理工作,不定期对使用“多彩贵州水”产品质量、商标标识使用情况
等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二条 对“多彩贵州水”品牌(商标)使用规范、产品质量优、市场信誉好的使用人给予政策激励,具体政策参照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政策规定。